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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的外事纪律
2018-11-28 18:06  

党的外事纪律,指共产党员在外事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。国务院1981年10月20日发《涉外人员守则》,1992年2月9日发布新修订的《涉外人员守则》,对所有涉外人员包括共产党员规定了10条外事纪律。具体内容为:

一、忠于祖国,忠于人民。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,不说不利于祖国的话,不做有损国格、人格的事。

二、站稳立场,坚持原则,警惕和抵制敌对势力推行和平演变的图谋,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,做到“富贵不能淫,贫贱不能移,威武不能屈”

三、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,自觉遵守法律法规。如实反映情况,严格执行请示、报告制度。

四、保守国家秘密,严格执行保密法规。坚持内外有别,不泄露内部情况。

五、忠于职守,尽职尽责。提高警惕,防奸、反谍、反策反。

六、加强组织观念,自觉遵守纪律。在国外服从驻外使领馆的领导,遵守驻在国的法律,尊重驻在国的风俗习惯。不搞大国沙文主义,不搞种族歧视。

七、不同外国机构和外国人私自交往,不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营私牟利。严禁索贿受贿,不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归个人所有,严格执行授受礼品的规定。

八、勤俭节约,廉洁奉公,分清公私界限,严格遵守财务制度

九、谦虚谨慎,不卑不亢。讲究文明、礼貌,注意服饰、仪容。严禁酗酒。

十、顾全大局,发扬风格,协调配合,协同对外。

外事纪律是党的纪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。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,同外国进行的政治、经济、科技、文化、艺术等各种交往日益增多,内容更加广泛,严守外事纪律也更加重要。因此,1988年5月中纪委专门下发了《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反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》;2004年2月,中共中央在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中又专门对违反党的外事纪律的,从各方面作了严肃的纪律处分规定。2018年8月18日正式印发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中,再次进行修订。具体内容为:

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

第八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(境)外永久居留资格、长期居留许可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
第八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(境)证件、前往港澳通行证,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(边)境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党察看处分。

第八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(境)团(组)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,或者从事外事、机要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(境)外机构、人员联系和交往的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
  第八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(境)团(组)中的党员,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,按照自行脱党处理,党内予以除名。

 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
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

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临时出国(境)团(组)或者人员中的党员,擅自延长在国(境)外期限,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
  第一百三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(境)团(组)中的党员,触犯驻在国家、地区的法律、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、地区的宗教习俗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
这些规定,为严肃党的外事工作纪律,维护党和国家荣誉和利益,提供了制度保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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